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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24-11-25 16:24: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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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1月24日22时31分朱杰鹏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客车,沿连天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连天线下行1895公里207米(红台乡红水沟村段家湾路段)处,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田春鹏驾驶车牌号为甘A0GL33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,造成两车及道路北侧的路灯受损,无人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。当事人朱杰鹏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有关“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、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。”之规定。
当事人朱杰鹏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,当事人田春鹏无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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